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品冠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仁武區公所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0 年11月22日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20,064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820,06
4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茲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