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2號聲 請 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代 理 人 謝佳伯律師
黃瑞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