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朱家利原告與被告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