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號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5-3號原告與被告許詠泰間請求返還原始碼安裝等共用水電分擔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屬於財產權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