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廖繼源被 告 廖德卿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第1592-7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13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1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31,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01年5月18日高市鳳稅分房字第1018314744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4,100元(計算式:6,100 ×71+331,0
00 =764,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