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陳碩彥即穎合板五金企業行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原告與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