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邱澄雄原告與被告林邱阿觀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圖二(見卷11頁)所示之斜線部分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8,808 元【計算式:本件1058地號土地(1063、1064地號土地已合併為105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200 元/ ㎡×480.54㎡(斜線部分A 、B 、C 、D 、E面 積總和)=2,498,808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