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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1號聲 請 人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雲林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