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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7號聲 請 人 魏麗嫥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任主任仲裁人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