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陳苙榛原告與被告陳永欽、鄞乙平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部分,依原告民國101 年6 月29日陳報狀所載車輛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至於請求撤銷罰款等金額合計為148,14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之訴訟利益)為398,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