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徐基銀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撤銷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