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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王燕秀被 告 曾蕭鸞被 告 詹璦寧原告與被告曾蕭鸞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