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更(一)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美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101 年度訴更( 一) 字第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8,941 元,應繳裁判費為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