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0號原 告 高春菊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被 告 鄭素珠 曾誌偉曾誌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黃淑芬律師王進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