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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慧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裁判日期:20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