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18 號原 告 林綉茹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 告 張可欣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民國10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夙有怨隙,101年6月2日,被告偕同一名不知名女性至原告擔任理事長之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所舉辦之「101年臺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年會暨基因標記暨轉譯醫學應用研討會」報到處(即成大醫學院大門入口處)之公共場所,散發教育部100年8月11日臺學審字第1000143343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並將上開文件中經教育部審定違反學術倫理送審教師之名字以黑筆塗去,卻獨留函末通訊作者林綉茹於其上並於該處以螢光筆特別標示,以此方式指摘原告違反學術倫理。又被告於101年6月11日至13日,多次以電子郵件密件處理群組發送方式同時寄發附件「共同維護學術倫理」及教育部100 年8 月11日臺學審字第1000143343號函文予包含輔英科大附設醫院單位及員工信箱,輔英科大教職員信箱、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信箱及其他私人之信箱在內之不特定多數人,而於附件「共同維護學術倫理」文中指述「某個以學校名義申設的學會,為了規避監督,正利用醫院之名,四處在外辦產學合作及研討會活動。為了避免這幾年發生於G 校與輔英之學術詐騙再次殃及無辜」、「我要盡可能讓許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與廠商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了解在找人合作前,若不慎審對方的學術倫理道德及過去慣性模式,將來可能付出的代價會有多麼慘痛。」、「教育部來文明確告知,當事人(第一作者●●●●)所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成立外,更提及此2 篇論文之通訊作者亦應負責。因第一作者曾向學校後悔的表示“與虎謀皮反累己”的懊惱」、「人確實要自重自愛,讓我們輔英人以此為戒吧!讓我們共同闡揚並創造一個健康、良好的學術環境,讓我們重新提示傳道授業解惑者們教育的原始DNA 密碼,讓我們一起同心協力,並在穩健的輔英基因裡永遠清除“違反學術倫理”的標記」,以此方式指摘原告以學校名義申設學會,為規避監督,利用醫院之名四處辦產學合作及研討會、學術詐騙、違反學術倫理等不實誹謗原告名譽之事。原告既為輔英科技大學(下稱輔英科大)教授及輔英科大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並為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理事長,具崇高學術地位,詎遭被告於上開時地誹謗、妨害名譽、重創學術地位,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不可言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項提起本訴。
(二)被告固於本件訴訟中辯稱其指摘原告「違反學術倫理」係因原告向教育部陳情函內表示其無違反學術倫理,而係遭校內特定人士打壓,故被告為正視聽,故以此澄清無人打壓;另被告指摘原告「學術詐騙」,係認原告就其基因檢測之學術研究誇大不實,並明知以學校或醫院名義舉辦認證教育訓練課程及考試合格認證書,將受主管機關教育部及衛生署監督,故為規避而另設「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標學會」,並由多名輔英科大及附設醫之教師、院長、副院長擔任理事,易使人誤判為輔英科大與附設醫院所設立,加以原告與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菘華公司)及高雄醫學大學(下稱高醫大)間有97年偵字第1688號及99年偵字第29737 號訟爭…等語云云。唯本件被告於成功大學醫學院大門入口發送卷附教育部函時,並未於文件上或以言語表示原告有向教育部陳情遭到打壓及任何討論評論打壓與否乙事,且被告發送教育部函文中特別將第一作者邱華賢名字隱去,並將原告名字以螢光筆特別標示,加以當日該校正舉辦畢業典禮,被告發送對象包含來來往往之家長、學生、研討會人員等不特定多數人,又毫無就具體事項之討論評論之舉,參以被告已於101 年8 月13日民事答辯狀內自承其行為之目的在於避免其他學者、廠商與原告產學合作重蹈覆轍,可見其係出於故意打壓原告從事產學合作經濟活動之目的,殊為可惡。其次,被告又具狀抨擊原告基因檢測技術方法之發明,然原告最早期大腸直腸癌基因診斷群發明已取得歐盟(專利字號:00000000.1 )及美國專利(專利字號:US7,575,928),當時第一代技術平台經原告研究團隊證實有靈敏度已達88% 及特異性90%,於臨床應用上已屬難得,且近期改良平台於101 年獲美國發明專利(專利字號: US 8,178,343),檢測準確度更提高至靈敏度96% 及特異性97% 的檢測率,此均有實驗室檢測評估數據、專利及國際期刊論文之認定,被告於訴訟中持媒體及高醫大、台中榮總就應用基因檢測相關技術之經驗談指為原告學術詐騙,更屬無稽,被告並無基因生物醫學方面專業,於此一味質疑原告能力稱為「學術詐騙」,豈非詆毀?何況被告於本件毀損原告名譽文章內,根本無任何關於合理評論基因檢測之處,只一味謾罵原告學術詐騙、規避監督利用醫院之名四處在外辦產學合作及研討會,違反學術倫理…等語,更可證明被告於本件訴訟中長篇大論基因檢測如何如何,純係模糊焦點,企圖卸責之辯詞而已。又被告依法申設之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非如被告所指摘以學校名義申請,亦無被告所指利用醫院之名舉辦研討會,輔英科大附設醫院是否參與共同辦理研討會,須經該院同意,何來原告利用之說?再者全台各地專業醫師、學者加入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乃係基於渠等專業判斷下對於學會之肯定,被告無權置喙。至於專業訓練及認證,乃個人對於其專業能力提升之評鑑,學問及技術之學習、累積本身並無法律資格效力之可言,亦無被告妄為專斷之餘地。此外,被告明知崧華公司及高醫大與原告間之訟爭,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88號、99年度偵字第29137 號不起訴處分證明原告清白,被告竟仍在本件訴訟執之主張為原告學術詐騙之證據;被告另提出教育部函附已隱匿姓名之陳情書及輔英科大產學合作暨育成中心報告,指原告在執行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易特公司)產學合作計畫上未維護學校權益,唯該陳情書與育成中心報告內容多所不實,據悉該陳情書為被告之哥哥張可立所書具,因產學合作暨育成中心乃校方之一級行政單位,而張可立又為輔英科大行政副校長,該中心乃直接受行政副院長所管轄,是其陳情書及育成中心報告內容已難遽信。原告近十年來,於高醫大及輔英科大共主持產學合作案27件,順利完成無爭議者為24件(另3 件有爭議者,其中崧華公司2 件經前揭不起訴處分已還原告清白,另達易特1 件為廠商因故依約要求提前終止),技術移轉案16件,順利完成15件,被告無視已知之事實,根本係惡意誣衊原告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民眾日報頭版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字體、大小之道歉啟事1 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一)被告為輔英科大創辦人兼董事長即訴外人張鵬圖之女;而訴外人張惠人為本校前董事、亦為張鵬圖之子,為使原告擔任輔英科大之校長,除違法遴選原告為校長人選,並提供偽造之函文予原告據以對訴外人張鵬圖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刻意打壓訴外人張鵬圖。況原告主導多項產學合作案均失敗,致廠商、學校訟爭不斷,被告對原告之評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分列如下:㈠原告於民國97年
1 月間未經高醫大同意即受聘輔英科大,經高醫大函覆原告於97年9 月遭解聘,並提供原告「任職期間產學合作、技術移動案件,專利爭議」之相關附件,原告並遭合作廠商崧華基公司提出詐欺取財告訴、高醫大亦對原告提出背信及偽證告訴。㈡原告於98年度以其與訴外人張惠人間之聘任協議,拒絕履行專任教師每週最低授課8 小時之規定,仍按月支領薪資迄今。㈢原告於98年7 月底卸任副校長後,未擔任行政職務,卻拒遷出行政辦公室,且未經校方同意私裝監視器及張貼公告以佔用辦公室。98年11月18日校方營繕組組長林清源基於職責對該辦公室斷電,遭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後獲不起訴處分。㈣原告以計畫主持人身分促成輔英科大與達易特公司三項技術轉移及產學合作案,惟達易特公司未依約履行,原告卻放任未維護學校權益。㈤原告為輔英科大邱華賢教師為升等教授提出之代表著作其中一篇參考著作論文之通訊作者,惟升等著作之內容遭教育部學審會審定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而未獲通過。教育部並來函表示原告係此二篇論文之通訊作者,亦應負責,請依相關規定查處後報部等語,足見原告顯構成學術詐騙。㈥原告所用基因篩檢項目未經衛生署核可作為癌症檢測技術,惟原告利用法律漏洞及輔英科大附設醫院資源而成立「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並擔任理事長,且地址與輔英科大附設醫院地址相同,並由輔英科大附設醫院之張明松院長及張惠人副院長擔任理事,尚有多名教師擔任理監事,且該學會舉辦研討會時均與輔英科大附設醫院同列主辦單位,又該學會另舉辦各項認證教育訓練課程及考試合格頒發認證證書以收取費用,被告獲悉後為正視聽而於101 年6 月2 日前往成大醫學院門口發送教育部函文及相關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予在場人士,另於同年月11日具名將「共同維護學術倫理」一文寄發輔英科大教職員及附設醫院員工之信箱等。被告所言並無不實,且均為公眾利益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二)「學術詐騙」非刑法意義之詐騙犯,意指學術不誠實,而「學術研究」與「實務運用」是二個不同層次之範疇,原告明知其基因檢測之學術研究未被衛生署許可作為癌症篩檢之工具,卻利用媒體大肆宣稱「僅需抽血取受檢者5毫升血液,即可評估患者是否罹癌,準確度高達九成四」,惟原告係將其研究之敏感性「即於已確診為癌症患者之受檢體,以其基因晶片檢測,可以偵測到癌細胞之敏感度比例」,誇飾為「一般民眾癌症篩檢之正確性」,此觀崧華公司告訴原告詐欺案之99年偵字第1688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自明。原告之基因相關研究雖稍具學術價值,唯現將其未近成熟之研究成果運用在醫療實務上卻極其不妥,醫學類研究攸關人體健康,其嚴謹度較一般性學術研究為高,原告利用媒體大肆宣稱「僅需抽血取受檢者5 毫升血液,即可評估患者是否罹癌,準確度高達九成四」,如此誇飾醫學類研究成果將誤導後續應用者形成誤判、誤診,進而嚴重影響及危害病患就醫安全。原告卻一再誤導廠商及民眾,則被告稱之為「學術詐騙」,要無過當。原告身為輔英科大之專任教授,不得任意在外兼職,其明知若以學校或附設醫院之名義來舉辦「基因檢測檢驗師」、「基因醫學咨詢師」、「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之認證教育訓練課程及頒發考試合格認證書等,將受任職機構、主管機構(教育部、衛生署),依私立學校法、醫療法等相關法令之管理及監督,原告卻自行成立「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不受教育部、衛生署之管理監督),由其擔任理事長,學會設立之地址與輔英科大附設醫院地址同,並由輔英科大附設醫院之張明松院長及張惠人副院長為理事,另尚有多名輔英科大教師擔任理、監事,藉此為該學會拉抬聲勢及背書,易讓人誤判為輔英科大與附設醫院所設立,且該學會舉辦研討會時,均與「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列名為主辦單位。而該學會除收受會費及入會費外,另舉辦各項例「基因檢測檢驗師」、「基因醫學諮詢師」、「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之認證教育訓練課程及考
試合格頒發認證證書來收取各項費用,一般民眾並不知情該認證證書不具任何法律資格效力,卻誤信有市場價值而趨之若鶩。此外,原告在高醫、輔英主導之產學合作案均告失敗,使學校、廠商均付出代價,被告以上開文章,來表達其對原告上述行徑之看法及評論,自屬就可受公評之公共利益事項,善意發表真實之言論(註:被告並未
匿名),何來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乙、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確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
二、原告現為輔英科大教授及輔英科大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並為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理事長。
三、被告為訴外人張鵬圖(輔英科大創辦人兼董事長)之女,現為輔英科大之公共事務室主任。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而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倘行為人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或對所陳述事實之查證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不應令其負侵權行為之責任;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亦有相當程度之減輕(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791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70號判決、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697號判決參照)。易言之,就事實陳述部份,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視行為人就其所陳述事實是否為真實以及對事實之查證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意見表達部分,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審究該事項是否可受公評,以及是否係善意發表言論或故意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以達貶抑他人為目的。惟若意見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表意見過程中夾雜事實之指述,衡諸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即應考量事實之真偽或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問題。經查:
(一)原告曾為輔英科大邱華賢教師為升等教授提出之代表著作其中一篇參考著作論文之通訊作者,惟該升等著作之內容遭教育部學審會審定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而未獲通過,教育部並來函表示原告係此論文之通訊作者,亦應負責,請依相關規定查處後報部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教育部100年8月11日台學審字第1000143343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在卷可佐,故被告發送上開教育部函文及審查意見表於不特定之人,並發送「共同維護學術倫理」一文,該文中所述:「教育部來文明確告知,當事人(第一作者●●●●)所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成立外,更提及此2篇論文之通訊作者亦應負責。因第一作者曾向學校後悔的表示“與虎謀皮反累己”的懊惱」等語,均僅係將教育部來文說明之事實以及當事人之陳述告知他人,並非虛捏事實。又原告擔任輔英科大之教授,並擔任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理事長,在基因醫學上具有相當之學術地位,其人品及學術涵養之優劣均足以影響輔英科大整體校務之健全,以及一般社會大眾對輔英科大以及對基因醫學界之評價,此不惟輔英科大之教師、學生或基因醫學界之從業人員、研究人員所關心,更係社會大眾所得加以評論,故原告擔任通訊作者之著作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自然與公共利益相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並非僅涉個人私德,被告將此真實事件予以傳述,難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先前任教於高醫大時,即曾在高醫大、崧華公司之抗癌藥物感性基因型研究合作計畫案中擔任計畫主持人,因計畫內容變更之糾紛,遭崧華公司提出詐欺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97年偵字第1688號為不起訴處分;另原告又曾於高醫大擔任生物醫學及創新育成中心主任時,因大腸癌基因診斷技術重複授權訴外人達易特公司之問題,遭高醫大提出背信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偵字第29137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該兩份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堪信為實。又原告任教於輔英科大後,又擔任輔英科大與達易特公司產學合作案之計畫主持人,而輔英科大與達易特公司之技術移轉合約,因達易特公司拒絕依約履行移轉股份,輔英科大乃對達易特公司提出訴訟,依據輔英科大產學合作暨育成中心報告,指原告在執行達易特公司產學合作計畫上未維護學校權益等情,有該育成中心報告以及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應認屬實。由上開事證顯示,原告先後任教高醫大、輔英科大兩校時,均曾在產學合作或研究計畫案中擔任主持人,並涉及訴訟糾紛,故被告所發送之「共同維護學術倫理」文中指述「某個以學校名義申設的學會,為了規避監督,正利用醫院之名,四處在外辦產學合作及研討會活動。為了避免這幾年發生於G 校與輔英之學術詐騙再次殃及無辜」、「我要盡可能讓許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與廠商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了解在找人合作前,若不慎審對方的學術倫理道德及過去慣性模式,將來可能付出的代價會有多麼慘痛。」等語,並非全然無事實根據。如前所述,原告之人品及學術涵養之優劣均足以影響輔英科大整體校務之健全,以及一般社會大眾對輔英科大以及對基因醫學界之評價,因此原告所擔任主持人之合作研究或產學合作案,均為教師、學生、醫界人員、社會大眾所關注而得加以評論,且就此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故對於此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否則就與公共事務有關之事項如無法自由表達個人之看法而動輒得咎,將使噤若寒蟬,而足阻礙學術之發展及社會之進步。是上述文章之內容對原告辦理產學合作、研討會以及違反學術倫理等所做之負面評論,尚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行為尚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而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綜上所述,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均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在報紙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難認有理,其訴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妙芳附表┌──┬───┬────────────────────┐│編號│時 間 │地點及方式 ││ │ │ │├──┼───┼────────────────────┤│ 1 │101年 │被告偕同一名不知名女性至原告擔任理事長之││ │6月2日│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於國立成功大學││ │ │醫學院所舉辦之「101年臺灣基因醫學暨生物 ││ │ │標記學會年會暨基因標記暨轉譯醫學應用研討││ │ │會」報到處(即成大醫學院大門入口處)之公││ │ │共場所,散發教育部100年8月11日臺學審字第││ │ │0000000000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 │ │意見表,並將上開文件中經教育部審定違反學││ │ │術倫理送審教師之名字以黑筆塗去,卻獨留函││ │ │末通訊作者林綉茹於其上並於該處以螢光筆特││ │ │別標示。 │├──┼───┼────────────────────┤│ 2 │101年 │被告多次以電子郵件密件處理群組發送方式同││ │6月11 │時寄發附件「共同維護學術倫理」及教育部10││ │日至13│0年8月11日臺學審字第1000143343號函文予包││ │日 │含輔英科大附設醫院單位及員工信箱,輔英科││ │ │大教職員信箱、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 │信箱及其他私人之信箱在內之不特定多數人,││ │ │而於附件「共同維護學術倫理」文中指述「某││ │ │個以學校名義申設的學會,為了規避監督,正││ │ │利用醫院之名,四處在外辦產學合作及研討會││ │ │活動。為了避免這幾年發生於G校與輔英之學 ││ │ │術詐騙再次殃及無辜」、「我要盡可能讓許多││ │ │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與廠商們清清楚楚、明明││ │ │白白地了解在找人合作前,若不慎審對方的學││ │ │術倫理道德及過去慣性模式,將來可能付出的││ │ │代價會有多麼慘痛。」、「教育部來文明確告││ │ │知,當事人(第一作者●●●●)所涉嚴重違││ │ │反學術倫理情事成立外,更提及此2篇論文之 ││ │ │通訊作者亦應負責。因第一作者曾向學校後悔││ │ │的表示“與虎謀皮反累己”的懊惱」、「人確││ │ │實要自重自愛,讓我們輔英人以此為戒吧!讓││ │ │我們共同闡揚並創造一個健康、良好的學術環││ │ │境,讓我們重新提示傳道授業解惑者們教育的││ │ │原始DNA密碼,讓我們一起同心協力,並在穩 ││ │ │健的輔英基因裡永遠清除“違反學術倫理”的││ │ │標記」。 │└──┴───┴────────────────────┘
附件┌───────────────────────────┐│ 道歉啟事 ││ │├───────────────────────────┤│ 道歉人張可欣因一時錯誤,以發送文件及電子郵件之方式││對於輔英科技大學教授林綉茹教授鄭重道歉,並籲請網友及社││會大眾勿再轉載該內容。 ││ 道歉人:張可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