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洪平森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謝守賢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訴訟代理人 楊頂牆
參 加 人 高雄市路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耀弘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梁浩文被 告 吳柏熹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陶德斌律師
參 加 人 蘇朝進
蘇朝全王正國蘇奕衡蘇柏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天然氣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