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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9號上 訴 人 吳柏熹

林國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1 年度訴字第1519號容忍設置天然氣管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498 、500 、503 、505 、542 、541 地號土地下方設置天然氣管線,係屬財產權之爭執,因屬不能核定天然氣管線接通後,就被上訴人所有相鄰土地與其上建物增加之客觀利益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核定,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3日以前揭案號裁定無訛。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四捨五入),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日期:201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