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成奕璇訴訟代理人 任修宏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忠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