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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 訴 人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瓊香被上訴人 劉明義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聲明漏未載明第二審應為如何之判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