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律師被 告 周村來
薛西全林敏澤楊四海陳石城石漢燁陳增培吳劍秋王連中王福增黨祥麟張子驤王建臣鍾爾鼎吳富美柳雪生王逸民吳恭庠蔣汝欽陳益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被 告 劉俁
李志清(李鄭雪英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張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