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律師被 告 周村來

薛西全林敏澤楊四海陳石城石漢燁陳增培吳劍秋王連中王福增黨祥麟張子驤王建臣鍾爾鼎吳富美柳雪生王逸民吳恭庠蔣汝欽陳益民上 二十人 蔡鴻杰律師共 同 李亭萱律師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被 告 劉俁(劉雲樺承受訴訟人)

莊雲李志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