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許耿堃
許文宗許翁秋菊被上訴人即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1916號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9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8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