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 告 楊富榮被 告 廖清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1 年度簡字第472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1 年度審附民第358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同事,被告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許,於中油公司高雄廠電子課3 樓會議室會議進行時,公然以「幹你娘雞巴、幹你娘」之言詞辱罵伊,致伊名譽權受損,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中油公司高雄廠廠訊第3 版刊登如附件之道歉啟事1 日。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於上開時地以「幹你娘雞巴、幹你娘」等語辱罵原告,惟伊已口頭向原告道歉,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於100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許,於中油公司高雄廠電子
課3 樓會議室會議進行時,以「幹你娘雞巴、幹你娘」等語辱罵原告。
㈡被告因於上開時地以前揭文句辱罵原告,經本院101 年簡字
第4725號以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已告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四、兩造爭執事項: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應以若干為適當?刊登道歉啟事是否為適當處分?
五、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應以若干為適當?刊登道歉啟事是否為適當處分?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00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許,於中油公司高雄廠電子課3 樓會議室會議進行時,以「幹你娘雞巴、幹你娘」之言詞辱罵原告,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向他人辱罵上開文句,將使一般人有不堪、屈辱之感受,對其人格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貶低,客觀上已損及原告社會上人格評價,致原告名譽權受損。衡情,原告自會因此有精神上之痛苦,其主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應有理由。本院審酌被告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言詞,為在場參與會議之不特定之多數人所聽聞,及原告係高職畢,任職中油公司技術員,月薪約7 萬元,100 年度申報所得約130 萬元,名下有房屋2 筆、土地3 筆及投資1 筆,價值合計約1,100萬元;被告為高職畢業,擔任中油公司技術員,月薪約7 萬元,100 年度申報所得約120 萬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4筆、田賦5 筆、投資1 筆,價值合計約640 萬元,此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6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慰撫金請求,洵屬無據。
㈡又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是以名譽權受侵害者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此處分既為損害賠償之方法,自應權衡侵害之情節與損害之結果,以客觀上足以回復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為限。關於是否回復名譽之認定,應以行為之客觀狀態加以認定,要非取決於受侵害者個人之主觀感受,更不以受侵害者是否已同意接受為必要。本院審酌被告以前揭言詞辱罵原告時,得以見聞此情事者為共同參與會議之人,並未以書面或網路散布至中油公司全體員工,且原告自承:被告於罵完伊後隔2 天有在電子科辦公室當眾道歉,在場同事都有聽到,但伊不接受,伊認為要書面道歉等語(本院卷第58頁),足見兩造同事亦已見聞被告因辱罵原告向其道歉之情事,而道歉啟事之方式與被告以言詞侵害之態樣相較,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亦顯失均衡,則本件以金錢賠償即為已足,難認道歉啟事屬回復名譽所必要之適當方法,自無從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慰撫金請求,及於中油公司廠刊登載道歉啟事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案件,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說明。
七、本件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