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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 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藏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被 告 劉雨鈞即祭祀公業劉開七嘗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上字第二三六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係以劉雨鈞即祭祀公業劉開七嘗管理人為被告,惟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為何尚有爭執,訴外人劉煌貴以其業經上開祭祀公業派下員318 人之過半數162 人同意選任為新任管理人,且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已向高雄市美濃區公所申請管理人變動備查。原祭祀公業管理人劉雨鈞對於選任是否合法仍有爭執,並以上開選任並未開會僅以書面同意,且派下現員名冊中漏列許多派下員,劉煌貴成為管理人所據之計算基礎有違誤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劉煌貴自101 年7月12日後對於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人身份不存在(業經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446 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現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字第236 號案件繫屬中),此有上開民事判決及上訴案件查詢審理單各1 份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劉雨鈞是否仍為祭祀公業劉開七嘗之管理人,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字第446 號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訴訟為據,兩造復同意裁定停止訴訟等情,有本院102 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裁判案由:請求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