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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開七嘗祭祀公業間101 年度訴字第1983號請求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案由:請求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