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 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藏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被 告 劉雨鈞即祭祀公業劉開七嘗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於102 年9 月23日所為「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2 年度上字第236 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劉雨鈞即祭祀公業劉開七嘗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補償費。惟訴外人劉煌貴以其業經上開祭祀公業派下員318 人之過半數同意選任為新任管理人,且於民國101 年
7 月10日向高雄市美濃區公所申請管理人變動備查。原祭祀公業管理人劉雨鈞乃起訴請求確認劉煌貴自101 年7 月12日後對上開祭祀公業管理人身份不存在(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字第236 號案件繫屬中),致本件原告應以何人為被告尚有疑議。惟查,該另案業經判決確認劉煌貴自101 年7 月12日後對祭祀公業劉開七嘗之管理權不存在確定,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2 年9 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