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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 告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榮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傳俊超吳俊澤被 告 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秀玲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位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位 等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