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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志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啟璋間101 年度訴字第1059號返還油畫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5,00

0 元(919,000 元+120,000 元+300,000 元+判決書附表三油畫總價6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裁判案由:返還油畫等
裁判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