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1號上 訴 人 商催祥
曾商桂美商慧珍劉淑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