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 訴 人 陳洸華被 上訴人 陳相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閱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