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3號上 訴 人 林美金被上訴人 高雄隴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歸亞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增修條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2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