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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被 上訴 人 富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調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4,012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案由:給付物調款
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