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上 訴 人 張正霖
張桓昌張凱福張加欣林張碧招張敏珠張圓青鄭進福鄭偉成鄭偉芳鄭偉揚鄭燕芬鄭蓉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39號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