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挺介上訴人即原告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原告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二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挺介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11樓
之3被上訴人即被告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住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佳航 住高雄市○○區○○○路○○○ 號4 樓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166號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為非財產權訴訟,上訴人朱挺介除非財產權部分外,尚請求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78,000 元,是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朱挺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