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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李佳航人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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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挺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166號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9,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0 元,另上訴人李佳航部分為非財產權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