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聲 請 人 李佳航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朱挺介、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佳航」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佳航」,並更正增列「被告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住同上4 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三項中關於「被告李佳航」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六)即第9 頁第11行、第28、29行、第10頁第5 行」、「壹、二、(四)即第20頁第14行」、「壹、二、(六)即第21頁第7 行」、「壹、三、(一)即第24頁第22行」、「貳、二、(二)即第37頁第13、16、19行」、「貳、二、(六)即第40頁第15、20行」中關於「被告李佳航」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分院)104 年12月31日所為
102 年度上字第318 號民事判決指出:聲請人為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之誤載,應由本院裁定更正等語,為此,爰聲請裁定更正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朱挺介、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台公司)、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興公司)起訴係列長谷民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李佳航即系爭大樓管理負責人為被告,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