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代 理 人 吳宗明訴訟代理人 張峰偉
魯美菲洪明斌被 告 董進瑩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