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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 告 屈保誠被 告 許洺瑋

陳昕婕張勝鈞張嘉如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馮鑰仁原告與被告許洺瑋等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裁定移送審理(101 年度附民字第276 號),嗣原告於102 年9 月7 日民事追加狀追加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馮鑰仁,並擴張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88,050元【計算式:988,050 元+500,000 =1488,050元】,應補繳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