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定期存款存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4,561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150,000 元+反訴部分4,414,561 元=5,564,5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