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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王育毅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被 告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金鈴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現正協談和解,請求准予再開辯論,兼衡酌兩造之意願及訴訟之經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