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硬國送達代收人 楊惠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