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詠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