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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7號上 訴 人 八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古桂英訴訟代理人 許曉丹被 上訴人 李秀西

顧志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3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上訴利益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原告僅繳納4,500 元,尚欠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