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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華禎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上訴人與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更㈠字第2號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