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李相即 被 告
蔡李月裏劉文欽劉文良陳劉秀琴李劉秀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昭亭間請求確認區段徵收抵償地暨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31,225元,應繳裁判費1,070,56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