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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反 訴 原 告 蘇安和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柯欐潔、柯慧依、陳添桂、邱螺蘭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及優先購買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對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確認對該地號土地地上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43萬4369元(土地49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坪方61733 元則該土地之價額3043萬4369元493*67733 =0000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7萬9872元。

二、若反訴原告僅請求有關房屋所在基地部分之地上權請求及優先購買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41 萬6304元(基地

55.34 平方公尺*61733元=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4858元。此部分反訴原告應一併更正訴之聲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