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方啟榮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方慶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26,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