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協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芳菊原 告 劉碧淑(即鍾錦和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謝佳蓁律師被 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
李慶榮律師孫守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一00年度司執字第六三二九五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碧淑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劉碧淑以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為原告劉碧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劉碧淑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劉碧淑負擔。
原告劉碧淑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以前亦同。而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鍾錦和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6月22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原告劉碧淑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06 ~111 頁);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黃麗娟,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按(見本院卷五第164 ~167 頁),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劉碧淑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630,703元,嗣於本院言詞辯論中,將請求金額減縮為40,842,868元(見本院卷六第25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前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9 號民事確定判決、98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協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志公司)、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之財產於5,500,000 元本息之範圍內強制執行,且鍾錦和與協志公司應連帶給付,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63295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鍾錦和於95年至98年間,與被告約定以「借牌」方式承攬工程,即由被告出具名義繳納工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保固金、空污費、印花稅等,但上開費用實際上均由鍾錦和負擔,鍾錦和並與被告約定由被告取得工程款5 %作為酬勞,而被告亦提供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予鍾錦和使用,兩造間之合作關係,性質上類似民法委任關係,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鍾錦和以此方式自95年起,以被告名義標得如起訴狀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見本院卷一第42~64頁);詎被告突於98年9 月6 日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造成鍾錦和無法領取工程款,而以此方式片面終止與鍾錦和間之合作關係,自應結算雙方因借牌合作投標之工程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又鍾錦和於被告終止合作關係時,已完成之工程如附表一(即原告修改後附表五,見本院卷三第205 ~207 頁)所示,工程款計有50,503,838元,故被告應給付95%工程款即47,978,646元予劉碧淑;而未完成工程部分如附表二(即原告修改後之附表六,見本院卷四第228 頁)所示,工程款計有6,648,061 元,劉碧淑得請求95%即6,315,658 元;另合作關係終止時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金及空污費用如附表三(即原告附表八扣除重複計算部分,見本院卷一第73~74頁、卷六第26頁)所示,共計7,475,469 元;至98年9 月6 日合作關係終止後,得領回之保固金如附表四(即原告修改後附表九,見本院卷三第208 ~213 頁)所示,計有4,997,102 元,以上合計劉碧淑得請求66,766,875元。縱認被告與鍾錦和間無合作關係,被告亦有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則備位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關係,請求擇一判決。而劉碧淑就上開債權,與鍾錦和前向被告所借之17,168,295元及被告代墊之工程材料費2,255,712 元債務相互抵銷,並讓與其中6,500,000 元債權予協志公司後,劉碧淑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0,842,868元。又協志公司以所受讓之前述6,500,000 元先與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相抵銷後,該執行債權已無餘額;且劉碧淑就該執行債務與協志公司係負連帶給付之責,經協志公司以前述抵銷方式清償後,劉碧淑亦同免其責等語。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及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應給付劉碧淑40,842,868元;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五第40頁、卷六第26頁)。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與原告協志公司訂有承攬工程之合作契約,由被告支付得標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施工材料費用,並由協志公司提供人力與機具設備,俟工程完工後,即由被告分配得5 %工程款、協志公司分配得95%工程款,協志公司對於被告支付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借支款,依借用期間按月息2 分補貼被告利息,保固金亦由協志公司負擔,故被告係與協志公司成立工程合作契約,而非與鍾錦和個人。又被告於98年9 月6 日變更負責人小章並非與協志公司終止合作關係,協志公司仍有依約履行施工之義務,其於契約存續期間,違約未施工或逕行停工,對工程之進度造成遲延及損害,並導致被告經屏東縣九如鄉公所列為不良廠商而遭停權1 年,受有無法參與公共工程投標1 年之營業損失13,696,269元,協志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而劉碧淑對被告並無債權存在,劉碧淑自無債權可讓與或抵銷。附表一所列「已完成工程」,應扣抵被告預支之工程款暨利息、被告支出之工程款(含保固金、罰款等)、5 %工程利潤共計21,314,710元(見本院卷六第43、44頁);附表二所載「未完成工程」,其中編號3 、4 (即原告編號98-0
18、98-019)協志公司均未施工,由被告花費4,174,917 元自行施工,就此支出之金額主張抵銷。至附表三、四部分,保固金雖由協志公司支付,惟保固責任尚未確定免除,空污費用亦已自各工程款中結算完畢,被告自無給付之義務,是原告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間訂有合作承攬工程之無名契約,性質上類似民法委任
關係,約定原告以被告牌照投標,由被告出具名義承攬工程,並由原告負責施作(就契約存在被告與原告何人間有爭執,下述㈣至㈧、㈩均同)。
㈡原告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於95年至98年間為原告協志公司實際負責人,協志公司為瀝青販賣業。
㈢被告實際負責人為訴外人簡富松,被告於98年9 月6 日變更
公司大小章之前,有交付一副公司大小章予原告(就交付予鍾錦和或協志公司有爭執)。
㈣兩造合作承攬工程之押標金由被告負責支付,並以被告名義
繳納,得標後以履約保證金換回押標金,且由原告補貼被告押標金提出至換回期間之利息,利率以月息2 %計算。
㈤兩造合作承攬之工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均由被告繳納
,並由原告補貼被告繳納至業主發還期間之利息,利率以月息2 %計算。
㈥兩造合作承攬工程之空污費、印花稅、保固金均由原告以被
告名義負責繳納,俟業主發還予被告後,再由被告全數歸還給原告。
㈦兩造合作承攬工程所領得之工程款,由原告分配得95%,被告分配得5 %。
㈧兩造合作承攬工程期間,若原告向被告預支借款作週轉金,
原告須支付被告借款期間月息2 %之利息,待被告取得工程款後,則自原告應領得之95%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借款及應支付被告之各項利息,再將剩餘款項給付原告。
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83 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㈩兩造合作承攬工程期間,原告有向被告預支借款17,168,295元,被告另代墊工程材料款共計2,255,712 元。
四、本件爭點:㈠被告所提之攻防方法有無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延滯訴
訟之情事?㈡被告係與原告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或協志公司間存在合
作承攬之契約關係?㈢被告有無於98年9 月6 日終止前項合作承攬關係?原告應否
負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賠償之金額為若干?㈣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若干?抵銷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
若干?㈤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是否已因抵銷而消滅?㈥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所提之攻防方法有無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延滯訴
訟之情事?原告以被告迄至102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始聲請傳喚證人張添泉、王銘堂、王紫焙、蔡舜賢等人以證明對原告有債權可資抵銷,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規定,爰為程序抗辯。查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之適用,須當事人主觀上有延滯訴訟之意圖,或有不即時提出該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重大過失歸責事由,並致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方始當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鍾錦和對被告有合作承攬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存在,因合作承攬之工程數量非微,依書狀先行程序,由被告先就原告請求之各該款項進行對帳,又因兩造對所合作承攬工程於98年9 月6 日原告停止施工時,得向業主領取之工程款為何有爭執,故經本院函詢各工程之業主於上揭期間經估驗後承攬人所得領取之款項,復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整理後以供被告對帳;又被告因刑事部分涉嫌犯罪,相關工程文件資料業經檢調單位查扣在案,被告於確認無法提出為原告代墊材料款之書面資料,且原告於對帳後亦對該部分(即被告提出之附表十,即附表十一項次1 ,見本院卷四第291 、292 頁)有所爭執,乃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聲請傳喚前揭證人以為證明,尚難謂被告主觀上有延滯訴訟之意圖或有重大過失不提出之情事,是原告本段主張係無可採,本院自得容允被告所提前述攻防方法。
㈡被告係與原告劉碧淑之被繼承人鍾錦和或協志公司間存在合
作承攬之契約關係?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所明定。原告劉碧淑主張鍾錦和於系爭刑案中自承係其與被告合作承攬,系爭刑案確定判決亦認定與被告合作承攬之對象為鍾錦和,且被告之工程款亦匯給鍾錦和而非協志公司,顯見係鍾錦和與被告間存在合作承攬工程關係等語;惟為被告否認,並以兩造合作承攬之工程,均由協志公司以其機器設備及雇用之勞工負責施作,被告亦係與協志公司之職員接洽,且調查局查扣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亦記載係「松旺與協志公司承攬契約書」,足證合作承攬關係存在於被告與協志公司間等語置辯。是依前揭規定,應由原告劉碧淑舉證證明合作承攬關係存在鍾錦和與被告間。
⒉鍾錦和於95年至98年間為協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訴外人簡
富松則為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又法人需藉由自然人為意思表示,惟仍須審究自然人係以自己名義或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尚難以自然人為法人之代表即認其所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應歸屬於法人。經查,證人即進步砂石行負責人王銘堂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我這
3 、4 年有跟鍾錦和合作,供應砂石給他,鍾錦和拿松旺的牌來標工程,簡富松的講法是他們是合作伙伴,簡富松出牌照及資金,鍾錦和出力,簡富松把松旺的大小章放在鍾錦和那邊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4、45頁)。證人即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培松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我與鍾錦和生意往來6 、7 年,鍾錦和用松旺的名義標工程,照鍾錦和與簡富松的說法,松旺的牌照是讓鍾錦和在使用,材料費的發票我們開給松旺,鍾錦和開自己的支票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5頁)。證人張添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高雄市鳥松區公所「98年度高雄縣鳥松鄉道路維修暨改善工程第二類」工程,是以松旺名義標得,由鍾錦和施作,在松旺收回去之前,是鍾錦和雇用我去施作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6頁)。是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鍾錦和持有被告公司大小章,且由鍾錦和以被告名義及牌照參與工程之投標,並自行向證人進料及雇用證人施作工程,且開立私人支票支付材料費,足徵被告應係與鍾錦和間存在合作承攬之契約關係,由被告委託鍾錦和持被告牌照投標工程並進行施作,鍾錦和允為處理,而具委任契約之性質。至被告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載有查扣「松旺與協志公司承攬契約書」,然此僅係查扣人員為區辨扣押物品而記載之名稱,尚無從以此認定契約關係之主體,況被告迄未提出該契約書影本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上揭所辯,實無可採。據上,堪認與被告合作承攬工程者係鍾錦和,而非協志公司。本判決以下均依此認定,論述被告抗辯之各項事由,併此敘明。
㈢被告有無於98年9 月6 日終止前項合作承攬關係?原告應否
負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賠償之金額為若干?⒈按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而此一
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民法第258條第1 項、第263 條定有明文。原告劉碧淑固主張被告於98年9 月6 日變更公司大小章,致鍾錦和無法領取工程款,已表徵被告於斯時終止兩造合作關係,鍾錦和即不再施作等語,惟被告否認此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辯稱係因法定代理人簡尚弘要服兵役而變更,及為避免原告領取相關費用而不履約,才變更負責人小章,並無向原告表示要終止契約等語。查,被告為一法人,依法其法定代理人本得變更,並應於法定代理人變更後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且被告既為工程承攬人,本應由其向業主領取工程款,是被告因法定代理人變更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變更負責人印章,並自行向業主請領工程款,所為並無不當或有違常情之處。又被告變更負責人印章,固然造成鍾錦和無法繼續持舊有印章請取相關工程款項,然鍾錦和得另向被告請求交付變更後之小章,且縱無法持章請領相關工程款項,亦得於被告請領後再依雙方契約關係請求給付,自難以被告變更負責人印章即謂被告有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曾對鍾錦和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9 月6 日片面終止契約,洵屬無據。從而,被告未於98年9 月6 日終止契約,鍾錦和依其與被告之契約關係,仍負有依約施工之義務,而原告亦不否認鍾錦和自98年9 月6 日起即未再施作(見本院卷五第172 頁),則被告主張因可歸責於鍾錦和之事由致未履行契約之違約情事,因此造成工程進度嚴重遲延,應依不完全給付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2.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544 條、第227 條第1 、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因承攬屏東縣九如鄉公所「98年度農○○○區○○路管理維護工程」(下稱系爭屏東九如工程),鍾錦和違約未進場施工,導致其遭屏東縣九如鄉公所於99年3 月31日列為不良廠商,被停權1 年,其受有因遭停權1 年而無法標取公共工程之營業損失,依國稅局核定之96至98年度營業淨利平均計算為13,696,269元,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提出該所99年3 月31日函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13 ~214 頁)。查,系爭屏東九如工程之開工日期為98年7 月22日,完工期限為30日曆天(即為98年9 月1 日),原告亦主張此為鍾錦和與被告合作承攬之工程(見原告起訴狀附表四編號98-061,本院卷一第63頁),而依屏東縣九如鄉公所98年8 月31日、98年9 月11日函文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11 ~212 頁),系爭屏東九如工程自98年7 月22日申報開工迄至同年9 月11日皆無工人機具進場施工,被告所為因違約及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經屏東縣九如鄉公所解除契約,並遭停權1 年,有該所102 年11月21日函暨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10 ~225 頁),足認鍾錦和確實未進場施作該工程。又前揭工程開工始日早於鍾錦和誤認兩造終止合作承攬關係之98年9 月6 日,且原告未能說明或舉證鍾錦和有何未能進場施作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主張其因可歸責於鍾錦和之事由,致受有遭停權1 年之營業損失,應堪認定。原告對於被告遭停權1 年受有13,696,269元損失之金額不予爭執,惟主張被告與有過失,請求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等語。
查,原告自承鍾錦和至遲於98年9 月6 日起即全面停止施作其與被告合作承攬之工程,被告就此亦無爭執,而被告既已知悉原告停工未施作,並因此造成部分工程工期延誤,則被告於業主催促履行時,即應尋方解決或另覓他人施作,而非容任業主催告、解約進而停權裁罰,是足認被告對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本院審酌鍾錦和於合作承攬關係存續中自行停工,造成工程逾期,被告對於以自己名義承攬之工程,未盡監督管理之責,衡酌雙方過失情節,認就此損害應各負50%之過失責任,則被告得向劉碧淑請求停權1 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6,848,135 元(13,696,269×50%=6,848,13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㈣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若干?抵銷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
若干?⒈已完成工程部分(如附表一,即原告主張之修改後附表五,見本院卷三第205~207頁):
①原告主張就此部分之44件工程已完成,依約得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款之95%;被告則抗辯此部分其中已完工且驗收合格僅28件,並有8 件(如附表一編號8 、11、14、15、20、29、30、39)迄未修繕瑕疵,且有11件工程(如附表一編號13、18、22、32、33、35、36、38、40、41、42)實際未施工等語,依舉證責任之分配,自應由原告劉碧淑就已完成工程而得請求分配工程款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②原告劉碧淑以被告於98年9 月6 日始片面終止合作關係,
於此之前兩造間存有合作關係,應推認有施工,然為被告所否認,而查,被告主張上開未施工之11件工程,業主給付工程款之時間均於99年間(詳見附表一備註欄所載業主函覆頁碼),由此要難認定該等工程於98年9 月6 日以前已完工,又縱於該日之前完工,亦無法證明為鍾錦和施作,原告劉碧淑就此部分工程業已由鍾錦和施作完成乙節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而未盡舉證責任,是其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難認有據。另被告抗辯其中8 件迄未修繕瑕疵,然業主已核發工程款予被告,有各業主函文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顯見所施作之工程確已完成,原告劉碧淑自得向被告請求工程款,被告抗辯未修繕且業主實際核發之工程款與函覆金額不符,惟均未舉證證明,自難採憑。況被告抗辯未修繕部分,則屬可否以保固金扣抵(詳如後述),與此乃屬二事,不可混為一談。從而,扣除前揭被告抗辯鍾錦和未施工部分計4,865,276 元(235,000 +1,124,122 +423,942 +419,000 +245,000+549,000 +599,052 +444,180 +414,659 +345,000+606,321 =4,865,276 ),原告劉碧淑得請求被告給付已完成工程部分之款項為43,356,634元【(50,503,838-4,865,276 )×95%=43,356,634】。
⒉未完成工程部分(如附表二,即原告主張之修改後附表六,見本院卷四第228 頁):
①被告抗辯此部分4 件工程原告均未施工,自無工程款可資
請求,且附表二編號3 「98年度高雄縣鳥松鄉道路維護暨改善工程(第二標)」(下稱系爭鳥松道路工程)之工程款被告已與施作人張添泉結清,原告不得再向其請求云云,並提出張添泉100 年4 月4 日出具之切結書(見本院卷四第193 頁)為據。然查,證人張添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鳥松道路工程原本是鍾錦和僱請我負責土木及鋼筋混凝土部分,後來因為鍾錦和與簡富松不合,簡富松請我收尾,負責到工程驗收通過,因我有借用被告公司牌照標其他工程,我為了領回履約保證金,簡富松就叫我簽這張切結書,說有賺錢才給我工資,但我都沒有收工資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6頁),足認鍾錦和確實有施作系爭鳥松道路工程,僅係未完工,而由張添泉接續施作完成,縱由張添泉受領全部之工程報酬,亦屬其與被告間債之關係,與鍾錦和已施作部分無涉。是鍾錦和已施作部分,原告劉碧淑自得向被告請求該部分(即98年9 月6 日以前)估驗款之95%即2,882,820 元(3,034,547 ×95%=2,882,820,見本院卷三第231 頁)。
②至其餘3 件工程,原告既主張其有施工,僅未完工,則應
就其有施工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僅以鍾錦和與被告間存有合作承攬關係,應推認有施工為憑,就此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而業主所函覆98年9 月6 日以前之估驗紀錄(見本院卷三第130 、231 頁、卷四第3 頁),雖可證明各該工程施作之進度,仍無法證明係何人所施作,是難認原告劉碧淑就鍾錦和有施作此3 件工程已負舉證之責,是認被告之抗辯應屬可採,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⒊保固金、空污費、其餘工程款部分(附表三即原告主張之附表八、附表四即原告主張之修改後附表九):
①鍾錦和與被告合作承攬工程之空污費、保固金均由鍾錦和
以被告名義負責繳納,俟業主發還予被告後,再由被告全數歸還給鍾錦和,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附表三、四所列之工程,保固期限均已屆至,除非被告舉證證明業主有不予退還保固金或需以保固金扣抵修繕費用或工程有瑕疵而由被告負責修補抵銷等情形,否則不論業主有無退還或被告有無向業主申請退還,原告劉碧淑均得請求被告給付保固金,若非如此,無異將被告怠於向業主請求返還保固金之不利益轉嫁由劉碧淑承擔。
②就附表三部分(即原告主張之附表八),被告抗辯編號3
「97-147屏東縣潮州鎮公所之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㈡」,被告有預支現金及試驗費予原告(見本院卷四第278、281 頁),部分工程亦有預支工程款予原告週轉,故應予扣除云云,然為原告所爭執,並否認被告提出工程明細之形式上真正,且表示附表三請求之保固金、工程款及空污費並非向被告借貸支付,不在本件不爭執之借貸金額中,而被告對此未予爭執,亦未舉他證以實其說,復未說明其主張扣除部分之支出金額及利息不包含在本件不爭執之借款金額17,168,295元範圍內,則被告前揭所辯,難認有據,要無可取。又附表三編號6 「98-048屏東市○○○○路三段附近巷道AC工程」、編號7 「98-054屏東市○○○○里○○000 號後巷路面改善工程」,業主屏東市公所函覆結算之工程款分別為116,103 元、280,470 元(見本院卷二第109 頁),原告劉碧淑僅分別請求110,000 元、265,000 元,自應准許。
③就附表四部分,被告抗辯保固金係擔保工程施工品質之用
,若施作之工程需修復,業主自會由保固金扣抵,不足部分再向承攬人求償,而附表四編號24「96-067屏東縣○○鄉○○○○村○○路道路○○○○○○○○○號71「97-127屏東縣高樹鄉公所高樹地區道路改善工程等工程」,因損害未修復,經業主自行修復,並以保固金扣抵等語,並提出該所101 年4 月17日屏高鄉000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五第152 頁)。查,前開編號24工程為鍾錦和所施作,因於保固期間有瑕疵,由業主自行修復,並以保固金扣抵;編號71工程,雖無損壞需修復之情形,然因編號24工程之修復費用高於此2 工程之保固金,故被告未申請退還保固金等情,有屏東縣高樹鄉公所102 年11月12日函、本院102 年11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五第
208 、209 頁)可稽,足徵被告辯稱此部分之保固金因已扣抵而應予扣除,實屬有據。
④被告又以附表三編號2 「97-00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核能泵室往南展管道路改善工程」、附表三編號17「96-156核三廠區道路修繕工程」之保固金為定存單,及附表三編號14(即附表四編號63)「97-159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56號碼頭場地坑洞AC填補工程」、附表四編號60「97-097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停車場內路面整修工程」之保固金為支票,均未兌現為由而拒絕給付,然觀之該等定存單之存款人、支票之受款人均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79、
86、90、92頁),被告本可領回或兌現,而兌現及申請退還保固金與否,乃被告對業主權利行使之選擇,要無因此影響原告劉碧淑對被告權利之行使,是被告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洵無可採。
⑤附表四編號30「554 高雄縣燕巢鄉○○○○○○村○路0
000000000號34「96-054高雄縣○○鄉○○○○街等道路工程」部分,原告主張之保固金分別為65,800元、2,980 元,經業主函覆保固金分別為45,800元、2,500元,有(改制後)高雄市燕巢區公所103 年2 月14日、大寮區公所103 年2 月19日函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見本院卷六第67、72、74頁),自應以業主函覆之前揭金額認定之。又編號63「97-159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56號碼頭場地坑洞AC填補工程」之保固金11,461元業已於附表三編號14予以請求,原告重複請求,自應予剔除。
⑥至被告抗辯附表四編號18、9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獸醫系
館等週邊道路改善工程」及「農園系等系館週邊道路改善工程」有瑕疵,由被告修補瑕疵後才退還保固金,然迄未舉證以佐其說,自難認定其所述為真實;又編號93工程之保固金為116,969 元,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03 年2 月17日函為憑(見本院卷第66頁),原告劉碧淑主張僅請求111,969 元,應予准許。
⑦據上,就附表三部分,原告劉碧淑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
7,475,469 元;就附表四部分,扣除上開編號24、71經業主扣抵修繕瑕疵費用之保固金28,499元、26,400元,編號63重複請求之11,461元,編號30、34超過業主函覆之金額20,000元、480 元部分,原告劉碧淑得請求之保固金為4,939,582 元(5,026,422 -28,499-26,400-11,461-20,000-480 =4,939,582 )。⒋綜上,原告劉碧淑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58,654,505元(附表
一之43,356,634元+附表二之2,882,820 元+附表三之7,475,469 元+附表四之4,939,582 元=58,654,505元)⒌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
①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其與鍾錦和合作承攬期間,鍾錦和陸續向其預支借款,且兩造就鍾錦和積欠被告為工程週轉之借款共17,168,295元部分不爭執,逾此數額以外之借款,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從而,堪認被告對原告劉碧淑有17,168,295元消費借貸債權存在,其主張以此債權抵銷,即屬有據。
②被告主張其與鍾錦和合作承攬之工程,其支出瀝青及工程
材料費共計48,829,518元,原告就其中之2,255,712 元工程材料費不予爭執,就其餘46,573,806元瀝青材料費則否認使用於合作承攬之工程。經查,被告除與鍾錦和合作承攬工程外,另有自行承攬其他工程,而依證人王銘堂、王紫焙、百興行實業有限公司業務蔡舜賢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93~95、129 ~130 頁),僅能證明被告曾向其等購買砂石或瀝青並送至協志公司位在大寮之瀝青廠,然無法證明被告向其等購買之砂石或瀝青係用於何工程或由何人簽收,且與被告成立合作關係者為鍾錦和,自不因前揭證人有將瀝青材料送至協志公司,遽認應由鍾錦和負擔該材料費用。基上,難認被告所支付之瀝青材料費46,573,806元係用於其與鍾錦和合作承攬之工程上,是以,被告對原告劉碧淑僅有2,255,712 元工程材料債權可主張抵銷。
③被告於98年9 月6 日並未終止合作關係,鍾錦和自行停工
,致被告因此遭業主解除契約並經停權1 年,受有無法投標公共工程之營業損失,原告劉碧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得向其6,848,135 元,業述如前,則被告主張以此債權予以抵銷,自屬有據。
④被告另主張對原告劉碧淑尚有借款利息應予抵銷,然為原
告劉碧淑所否認,被告就此部分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述自難採憑。
⒍兩造均同意以被告為抵銷抗辯之時為原告劉碧淑債權消滅之
時點(見本院卷六第80頁),而原告劉碧淑對被告有58,674,475元債權,與被告得對原告劉碧淑請求之債權相互抵銷後,並扣除原告劉碧淑讓與原告協志公司之6,500,000元債權(詳後述),原告劉碧淑尚得向被告請求25,882,363元(58,654,505-17,168,295-2,255,712 -6,848,135 -6,500,000 元=25,882,363)。
⒎原告劉碧淑既得依無名契約關係請求上開工程款,則其備位
主張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關係請求,即毋庸再予論述,併此敘明。
㈤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是否已因抵銷而消滅?
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鍾錦和前於100 年8 月31日將其對被告工程款債權中之6,500,000 元債權讓與原告協志公司,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即100 年9月7 日為債權讓與通知,有債權讓與證明書、送達證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13 、104 頁),堪認原告協志公司業已取得對被告之6,500,000 元債權,原告協志公司並主張以此債權與系爭執行事件對被告之5,500,000 元支票本息及利息(詳如附表五)債務相互抵銷,經抵銷後,被告對原告協志公司之債權即歸消滅。
㈥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⒈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抵銷固使雙方債務消滅,惟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必一方對於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雙方之債務乃歸消滅,此觀民法第335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係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9號民事確定判決(100 年1 月13日確定,見高雄高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40 號卷第29頁),而原告協志公司主張抵銷之債權係其於100 年8 月31日受讓取得對被告之債權,並於同日主張抵銷(見本院卷一第4 頁),依此觀之,原告協志公司主張之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發生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成立之後。
⒉又被告對原告協志公司之債權,業因原告協志公司主張抵銷
而消滅,業述如前。而依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原告劉碧淑與原告協志公司係負連帶給付之責,原告協志公司對被告之債務因抵銷而消滅,依民法第274 條規定,原告劉碧淑亦同免其責。從而,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對其之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及原告劉碧淑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882,36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劉碧淑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劉碧淑與被告就劉碧淑請求金錢給付部分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告劉碧淑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劉碧淑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20日內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附表一:(見本院卷五第205 ~207 頁修改後附表五)┌──┬───┬────────────┬───────┬───────┬──────┬─────┐│編號│原告之│ 工 程 名 稱 │原告主張之金額│被告主張之金額│業主函覆之工│備註 ││ │編號 │ │ │ │程款結算金額│ │├──┼───┼────────────┼───────┼───────┼──────┼─────┤│ 1 │97-124│(97)屏41線養護道路改善│3,496,521 元 │3,321,704 元 │3,496,521 元│卷二P73 ││ │ │工程【屏東縣政府】 │ │ │ │ │├──┼───┼────────────┼───────┼───────┼──────┼─────┤│ 2 │97-125○里○鄉○○村○道路改善工│3,760,000 元 │3,772,780 元 │3,760,000 元│卷二P77 ││ │ │程【屏東縣里港鎮公所】 │ │ │ │ │├──┼───┼────────────┼───────┼───────┼──────┼─────┤│ 3 │97-135│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屏東│1,018,343 元 │1,023,755 元 │1,018,343 元│卷二P75 ││ │ │縣南州鄉公所】 │ │ │ │ │├──┼───┼────────────┼───────┼───────┼──────┼─────┤│ 4 │97-138│瑪家鄉道路養護及改善工程│3,130,000 元 │3,130,000 元 │3,130,000 元│卷三P41 ││ │ │【屏東縣馬家鄉公所】 │ │ │ │ │├──┼───┼────────────┼───────┼───────┼──────┼─────┤│ 5 │97-139│霧台鄉道路養護改善工程【│2,149,000 元 │2,156,096 元 │2,149,000 元│卷二P78 ││ │ │屏東縣霧台鄉公所】 │ │ │ │ │├──┼───┼────────────┼───────┼───────┼──────┼─────┤│ 6 │97-140│屏35線道路AC修復工程【屏│2,786,100 元 │2,827,756 元 │2,786,100 元│卷二P73 ││ │ │東縣政府】 │ │ │ │ │├──┼───┼────────────┼───────┼───────┼──────┼─────┤│ 7 │00-000○○○鎮○○里○○○路○段│770,202 元 │829,241 元 │ 770,202元│卷二P81 ││ │ │128 項等道路改善工程【高│ │ │ │ ││ │ │雄縣岡山鎮公所】 │ │ │ │ │├──┼───┼────────────┼───────┼───────┼──────┼─────┤│ 8 │97-153│南州糖廠觀光警點週邊道路│252,830 元 │2,748,466 元 │ 252,830元│卷二P73 ││ │ │交通改善工程(崁頂鄉南州│ │ │ │ ││ │ │鄉)【屏東縣政府】 │ │ │ │ │├──┼───┼────────────┼───────┼───────┼──────┼─────┤│ 9 │00-000○○○鎮○○○路道路改善工│1,269,000 元 │1,284,750 元 │1,269,000 元│卷二P81 ││ │ │程【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 │ │ │ │├──┼───┼────────────┼───────┼───────┼──────┼─────┤│ 10 │98-006│(98)○○○鄉○○村○路│657,802 元 │657,802 元 │ 657,802元│卷二P73 ││ │ │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 │ │ │ │ │├──┼───┼────────────┼───────┼───────┼──────┼─────┤│ 11 │98-007│聯外道路路面整修工程【臺│2,340,000 元 │2,325,000 元 │2,340,000 元│卷二P82 ││ │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 │ │ │ ││ │ │業部南部採購中心】 │ │ │ │ │├──┼───┼────────────┼───────┼───────┼──────┼─────┤│ 12 │98-008│加祿村下北昌坑農路工程【│450,000 元 │451,427 元 │ 450,000元│卷三P5 ││ │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 │ │ │ │├──┼───┼────────────┼───────┼───────┼──────┼─────┤│ 13 │00-000○○○鄉○○村○○街○路面│235,000 元 │未完成 │ 235,000元│卷二P84 ││ │ │改善工程【高雄縣茄定鄉公│ │ │ │ ││ │ │所】 │ │ │ │ │├──┼───┼────────────┼───────┼───────┼──────┼─────┤│ 14 │98-012│壽元村壽元段農路改善工程│239,000 元 │240,077 元 │ 239,000元│卷二P75 ││ │ │【屏東縣南州鄉公所】 │ │ │ │ │├──┼───┼────────────┼───────┼───────┼──────┼─────┤│ 15 │98-013│溪州村營安路巷道工程【屏│313,595 元 │315,018 元 │ 313,595元│卷二P75 ││ │ │東縣南州鄉公所】 │ │ │ │ │├──┼───┼────────────┼───────┼───────┼──────┼─────┤│ 16 │00-000○○○區○○○路面改善工程│1,071,971 元 │1,071,941 元 │1,071,971 元│卷二P85 ││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第7 區管理處】 │ │ │ │ │├──┼───┼────────────┼───────┼───────┼──────┼─────┤│ 17 │00-000○○○鄉○○道路整修改善工│829,000 元 │832,379 元 │ 829,000元│卷二P86 ~││ │ │程【高雄縣田寮鄉公所】 │ │ │ │87 │├──┼───┼────────────┼───────┼───────┼──────┼─────┤│ 18 │00-000○○○鄉○○路、海峰聯外道│1,124,122 元 │未完成 │1,124,122 元│卷二P92 ││ │ │路、仕峰南路等道路養護工│ │ │ │ ││ │ │程【高雄縣橋頭鄉公所】 │ │ │ │ │├──┼───┼────────────┼───────┼───────┼──────┼─────┤│ 19 │98-017│鳳山市○○路路面改善工程│319,360 元 │326,840 元 │ 319,360 元│卷二P93 ││ │ │【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 │ │ │ │├──┼───┼────────────┼───────┼───────┼──────┼─────┤│ 20 │98-020│98年度南豐村道路改善工程│804,283 元 │806,352 元 │ 804,283元│卷二P94-1 ││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 │ │ │ │├──┼───┼────────────┼───────┼───────┼──────┼─────┤│ 21 │98-021│路竹鄉98年度市區道路養護│1,549,000 元 │1,527,386 元 │1,549,000 元│卷二P95-1 ││ │ │工程【高雄縣路竹鄉公所】│ │ │ │ │├──┼───┼────────────┼───────┼───────┼──────┼─────┤│ 22 │98-023│枋山村道路排水工程【屏東│423,942 元 │未完成 │ 423,942元│卷三P5 ││ │ │縣枋山鄉公所】 │ │ │ │ │├──┼───┼────────────┼───────┼───────┼──────┼─────┤│ 23 │98-024│新興社區路面改善工程【屏│119,509 元 │119,509 元 │ 119,509元│卷二P97 ││ │ │東縣東港鎮公所】 │ │ │ │ │├──┼───┼────────────┼───────┼───────┼──────┼─────┤│ 24 │98-025│98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1,140,000 元 │1,147,201 元 │1,140,000 元│卷二P98 ││ │ │-098A07○○○鎮○○街○○巷│ │ │ │ ││ │ │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高雄│ │ │ │ ││ │ │縣旗山鎮公所】 │ │ │ │ │├──┼───┼────────────┼───────┼───────┼──────┼─────┤│ 25 │00-000○○○鎮○○街路面改善工程│870,000 元 │873,680 元 │ 870,000元│卷二P100 ││ │ │【高雄縣美濃鎮公所】 │ │ │ │ │├──┼───┼────────────┼───────┼───────┼──────┼─────┤│ 26 │98-027│(98)屏東市○○里道路改│5,671,800 元 │581,923 元 │5,671,800 元│卷二P73 ││ │ │善工程【屏東縣政府】 │ │ │ │ │├──┼───┼────────────┼───────┼───────┼──────┼─────┤│ 27 │98-028│大寮鄉三隆中興江山後庄等│276,819 元 │299,787 元 │ 276,819元│卷二P101-1││ │ │村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政│ │ │ │ ││ │ │府】 │ │ │ │ │├──┼───┼────────────┼───────┼───────┼──────┼─────┤│ 28 │00-000○○○鎮○○里○○里巷道道│871,316 元 │843,258 元 │ 871,316元│卷二P101-1││ │ │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政府】│ │ │ │ │├──┼───┼────────────┼───────┼───────┼──────┼─────┤│ 29 │98-030│98年度飼潭村及箕湖村道路│1,451,330 元 │1,458,858 元 │1,451,330 元│卷二P94-1 ││ │ │改善工程【屏東縣新埤鄉公│ │ │ │ ││ │ │所】 │ │ │ │ │├──┼───┼────────────┼───────┼───────┼──────┼─────┤│ 30 │98-031│大樹鄉水安、水寮及井腳村│1,060,837 元 │1,060,837 元 │1,060,837 元│卷二P104 ││ │ │等村內道路改善工程【高雄│ │ │ │ ││ │ │縣大樹鄉公所】 │ │ │ │ │├──┼───┼────────────┼───────┼───────┼──────┼─────┤│ 31 │00-000○○○鎮○○里巷道路改善工│629,000 元 │652,491 元 │ 629,000元│卷二P101-1││ │ │程【高雄縣政府】 │ │ │ │ │├──┼───┼────────────┼───────┼───────┼──────┼─────┤│ 32 │00-000○○○鎮○○鎮○區道路改善│419,000 元 │未完成 │ 419,000元│卷二P101-1││ │ │工程【高雄縣政府】 │ │ │ │ │├──┼───┼────────────┼───────┼───────┼──────┼─────┤│ 33 │98-035│榮華村屏40線旁巷道舖面工│245,000 元 │未完成 │ 245,000元│卷二P105-1││ │ │程【屏東縣長冶鄉公所】 │ │ │ │ │├──┼───┼────────────┼───────┼───────┼──────┼─────┤│ 34 │98-036│榮華村信義路舖面改善工程│165,000 元 │166,200 元 │ 165,000元│卷二P105-1││ │ │【屏東縣長冶鄉公所】 │ │ │ │ │├──┼───┼────────────┼───────┼───────┼──────┼─────┤│ 35 │00-000○○○鎮○○里道路修繕工程│549,000 元 │未完成 │ 549,000元│卷二P101-1││ │ │【高雄縣政府】 │ │ │ │ │├──┼───┼────────────┼───────┼───────┼──────┼─────┤│ 36 │98-038│(98○○○鄉○○路○○路│599,052 元 │未完成 │ 599,052元│卷二P73 ││ │ │三段6 巷普安路道路改善工│ │ │ │ ││ │ │程【屏東縣政府】 │ │ │ │ │├──┼───┼────────────┼───────┼───────┼──────┼─────┤│ 37 │98-039│西燕等村道路排水改善之零│2,288,758 元 │2,303,103 元 │2,288,758 元│卷三P30 、││ │ │星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 │ │ │P33 ││ │ │】 │ │ │ │ │├──┼───┼────────────┼───────┼───────┼──────┼─────┤│ 38 │00-000○○○鎮○○里道路修繕工程│444,180 元 │未完成 │ 444,180元│卷二P101-1││ │ │【高雄縣政府】 │ │ │ │ │├──┼───┼────────────┼───────┼───────┼──────┼─────┤│ 39 │98-042│佳冬鄉羌園排水上游改善工│1,454,000 元 │1,458,925 元 │1,454,000 元│卷二P107 ││ │ │程【屏東縣政府】 │ │ │ │ │├──┼───┼────────────┼───────┼───────┼──────┼─────┤│ 40 │98-044│(98)崁頂鄉圍內村自行車│414,659 元 │未完成 │ 414,659元│卷二P73 ││ │ │道旁農路改善工程【屏東縣│ │ │ │ ││ │ │政府】 │ │ │ │ │├──┼───┼────────────┼───────┼───────┼──────┼─────┤│ 41 │98-047│繁昌、繁華等村道路改善工│345,000元 │未完成 │ 345,000元│卷二P105-1││ │ │程【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 │ │ │ │├──┼───┼────────────┼───────┼───────┼──────┼─────┤│ 42 │98-056│樂仁路23巷前段及建國一路│606,321 元 │未完成 │ 606,321元│卷二P111 ││ │ │140 巷後段等路面水溝改善│ │ │ │ ││ │ │工程【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 │ │ │├──┼───┼────────────┼───────┼───────┼──────┼─────┤│ 43 │00-000○○○鎮○○里○○街、宏中│1,492,517 元 │1,492,517 元 │1,492,517 元│卷二P81 ││ │ │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高雄縣│ │ │ │ ││ │ │岡山鎮公所】 │ │ │ │ │├──┼───┼────────────┼───────┼───────┼──────┼─────┤│ 44 │98-064│新庄村南河農路工程【高雄│401,669 元 │415,000 元 │ 401,669元│卷三P14 ││ │ │縣杉林鄉公所】 │ │ │ │ │├──┼───┼────────────┼───────┼───────┼──────┼─────┤│合計│ │ │50,503,838元 │ │ │ │└──┴───┴────────────┴───────┴───────┴──────┴─────┘附表二:(見本院卷四第228頁修改後附表六)┌──┬───┬────────────┬───────┬───────┬──────┬─────┐│編號│原告之│ 工 程 名 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業主函覆之工│備註 ││ │編號 │ │ │ │程款估驗金額│ │├──┼───┼────────────┼───────┼───────┼──────┼─────┤│ 1 │97-096│高廠道路鋪設瀝青混凝土零│1,127,024 元 │未施工 │1,227,024元 │卷三P130 ││ │ │星工程【中油(股)公司】│ │ │ │ │├──┼───┼────────────┼───────┼───────┼──────┼─────┤│ 2 │98-011│98年高雄縣鳥松鄉道路維護│3,034,547 元 │未施工 │3,034,547 元│卷三P231 ││ │ │暨改善工程(第二標)【高│ │ │ │ ││ │ │雄縣鳥松鄉公所】 │ │ │ │ │├──┼───┼────────────┼───────┼───────┼──────┼─────┤│ 3 │98-018│98年度道路委外巡察及改善│1,142,342 元 │未施工 │1,142,342 元│卷四P3 ││ │ │工程(小港區等)【高雄市│ │ │ │ ││ │ │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 │ │ │├──┼───┼────────────┼───────┼───────┼──────┼─────┤│ 4 │98-019│98年度道路委外巡察及改善│1,344,148 元 │未施工 │1,344,148 元│卷四P3 ││ │ │工程(左營區等)【高雄市│ │ │ │ ││ │ │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 │ │ │└──┴───┴────────────┴───────┴───────┴──────┴─────┘附表三:(見本院卷一第73、74頁附表八、卷六第26頁)┌──┬───┬────────────┬─────────┬─────────┬──────┐│編號│原告之│ 工 程 名 稱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備註 ││ │編號 │ │ │ │ │├──┼───┼────────────┼─────────┼─────────┼──────┤│ 1 │302 │94年度高雄園區道路改善工│保固金74,700元 │保固金74,700元 │ ││ │ │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 │ │ ││ │ │處高雄分】 │ │ │ │├──┼───┼────────────┼─────────┼─────────┼──────┤│ 2 │97-007│泵室往南展管道路改善工程│保固金200,000 元 │定存單200,00元在協│ ││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志公司 │ ││ │ │三核能】 │ │ │ │├──┼───┼────────────┼─────────┼─────────┼──────┤│ 3 │97-147│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款、保固金及違│工程款3,785,713 元│ ││ │ │二)【屏東縣潮州鎮公所】│約金共3,785,713 元│,扣除借支及利息後│ ││ │ │ │ │為983,829 元(卷四│ ││ │ │ │ │P281) │ │├──┼───┼────────────┼─────────┼─────────┼──────┤│ 4 │97-057│玉成里公成路、大成路等路│保固金28,221元 │保固金28,221元 │ ││ │ │面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 │ │ │├──┼───┼────────────┼─────────┼─────────┼──────┤│ 5 │97-126○里○鄉○○路○道路改善工│工程款+ 空污費共 │入款金額2,528,903 │卷六P64 ││ │ │程【屏東縣里港鄉公所】 │ 2,528,903 元 │元 │ │├──┼───┼────────────┼─────────┼─────────┼──────┤│ 6 │98-048│瑞光路三段附近巷道AC工程│1.工程款110,000 元│入款金額110,220元 │卷二P109 ││ │ │【屏東市公所】 │2.空污費220 元 │ │ │├──┼───┼────────────┼─────────┼─────────┼──────┤│ 7 │98-054│和興里和興103號後巷路面 │1.工程款265,000 元│入款金額266,117元 │卷二P109 ││ │ │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 │2.空污費1,117 元 │ │ │├──┼───┼────────────┼─────────┼─────────┼──────┤│ 8 │224 ○○○鎮○○里○號道路(久│保固金63,550元 │保固金63,550元 │ ││ │ │和路至寶米路)開闢工程第│ │ │ ││ │ │一期計畫【高雄縣岡山鎮公│ │ │ ││ │ │所】 │ │ │ │├──┼───┼────────────┼─────────┼─────────┼──────┤│ 9 │97-056│佳冬公園至四塊厝道路AC工│保固金16,050元 │保固金16,050元 │ ││ │ │程【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 │ │ │├──┼───┼────────────┼─────────┼─────────┼──────┤│ 10 │97-082│後庄村後庄路16巷道路改善│保固金13,950元 │保固金尚未退還 │ ││ │ │工程【屏東縣九如鄉公所】│ │ │ ││ │ │ │ │ │ │├──┼───┼────────────┼─────────┼─────────┼──────┤│ 11 │97-071│昌隆村西昌路改善工程【屏│1.保固金29,094元 │1.保固金29,094元 │ ││ │97-072│東縣恆春鎮公所】 │2.保固金29,082元 │2.保固金29,082元 │ ││ │97-080│ │3.保固金56,760元 │3.保固金56,760元 │ │├──┼───┼────────────┼─────────┼─────────┼──────┤│ 12 │97-028│97年彌陀鄉市區道路設施費│保固金34,470元 │保固金34,470元 │ ││ │ │養護改善工程(第二次)【│ │ │ ││ │ │高雄縣彌陀鄉公所】 │ │ │ │├──┼───┼────────────┼─────────┼─────────┼──────┤│ 13 │97-055│東寧村140巷道路改善工程 │保固金36,838元 │保固金尚未退還 │ ││ │ │【屏東縣九如鄉公所】 │ │ │ │├──┼───┼────────────┼─────────┼─────────┼──────┤│ 14 │97-159│56號碼頭場地坑洞AC填補工│保固金11,461元 │保固金支票11,461元│ ││ │ │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在協志公司,未兌現│ ││ │ │】 │ │ │ │├──┼───┼────────────┼─────────┼─────────┼──────┤│ 15 │97-134│三共里三○路○鎮○道路改│保固金30,500元 │保固金尚未退還 │ ││ │ │善工程【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 │ ││ │ │】 │ │ │ │├──┼───┼────────────┼─────────┼─────────┼──────┤│ 16 │96-133│大同羌園地區道路改善工程│保固金39,840元 │保固金39,840元 │ ││ │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 │ │ │├──┼───┼────────────┼─────────┼─────────┼──────┤│ 17 │96-156│核三廠區道路修繕工程【臺│保固金120,000 元 │定存單120,000 元在│ ││ │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 │協志公司 │ ││ │ │能】 │ │ │ │├──┼───┼────────────┼─────────┼─────────┼──────┤│合計│ │ │ 7,475,469元 │ │ │└──┴───┴────────────┴─────────┴─────────┴──────┘附表四:(本院卷三第208 ~213 頁修改後附表九)┌──┬───┬────────────┬─────────┬─────────┬──────┐│編號│原告之│工程名稱 │原告主張之保固金 │被告主張之保固金 │備註 ││ │編號 │ │ │ │ │├──┼───┼────────────┼─────────┼─────────┼──────┤│ 1 │428 │95年度全市○區○○○○○路│326,400 元 │326,400 元 │卷三P28 ││ │ │面改善工程【高雄市政府工│ │ │ ││ │ │務局養護工程處】 │ │ │ │├──┼───┼────────────┼─────────┼─────────┼──────┤│ 2 │242 │東西燕、瓊林村道路排水改│15,018元 │15,018元 │卷三P30 ││ │ │善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 │ │ ││ │ │】 │ │ │ │├──┼───┼────────────┼─────────┼─────────┼──────┤│ 3 │245 │安招、南燕、橫山村道路改│12,959元 │12,929元 │卷三P30 ││ │ │善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 │ │ ││ │ │】 │ │ │ │├──┼───┼────────────┼─────────┼─────────┼──────┤│ 4 │453 ○○○鄉○○路○路面整修工│35,400元 │35,400元 │卷二P113 ││ │ │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5 │454 │三隆村大寮段1035-1地號排│2,060 元 │2,060 元 │卷二P113 ││ │ │水溝工程【高雄縣岡山鎮公│ │ │ ││ │ │所】 │ │ │ │├──┼───┼────────────┼─────────┼─────────┼──────┤│ 6 │472 │三隆村昌隆街48號等道路整│3,691 元 │3,691 元 │卷二P113 ││ │ │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 │ │ │ │├──┼───┼────────────┼─────────┼─────────┼──────┤│ 7 │469 │潮寮村潮寮路23-46號等盜 │10,380元 │10,380元 │卷二P113 ││ │ │錄及排水工程【高雄縣大寮│ │ │ ││ │ │鄉公所】 │ │ │ │├──┼───┼────────────┼─────────┼─────────┼──────┤│ 8 │470 │招明村鳳林一路300巷道路 │7,780元 │17,780元 │卷二P113 ││ │ │及排水工程【高雄縣大寮鄉│ │ │ ││ │ │公所】 │ │ │ │├──┼───┼────────────┼─────────┼─────────┼──────┤│ 9 │97-053│三隆村立隆街127號道路整 │6,58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13 ││ │ │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 │ │ │ │├──┼───┼────────────┼─────────┼─────────┼──────┤│ 10 │97-059│福德路等路面改善工程【高│25,000元 │24,970元 │25,000元 ││ │ │雄縣茄萣鄉公所】 │ │ │卷二P84 │├──┼───┼────────────┼─────────┼─────────┼──────┤│ 11 │00-000○○○鄉○○路○○○巷、245巷│15,958元 │15,928元 │15,958元 ││ │ │、廣澤路、漁港一路損壞道│ │ │卷二P117 ││ │ │路改善工程【高雄縣梓官鄉│ │ │ ││ │ │公所】 │ │ │ │├──┼───┼────────────┼─────────┼─────────┼──────┤│ 12 │00-000○○○鄉○○路路面改善工程│16,500元 │19,460元 │16,500元 ││ │ │【高雄縣永安鄉公所】 │ │ │卷二P118 │├──┼───┼────────────┼─────────┼─────────┼──────┤│ 13 │424 │楓林道路舖設柏油工程【屏│17,077元 │17,077元 │卷二P120 ││ │ │東縣獅子鄉公所】 │ │ │ │├──┼───┼────────────┼─────────┼─────────┼──────┤│ 14 │493 │會社村鳳林三路344巷57號 │2,980 元 │2,980 元 │卷二P113 ││ │ │前廣場地坪整修工程【高雄│ │ │ ││ │ │縣大寮鄉公所】 │ │ │ │├──┼───┼────────────┼─────────┼─────────┼──────┤│ 15 │471 │中庄後庄等村道路整修工程│10,980元 │10,980元 │卷二P113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16 │491 │中興村文化一巷排水溝整建│12,980元 │12,980元 │卷二P113 ││ │ │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17 │492 │會社村鳳林三路247巷等道 │2,980 元 │2,980 元 │卷二P113 ││ │ │路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 │ │ ││ │ │公所】 │ │ │ │├──┼───┼────────────┼─────────┼─────────┼──────┤│ 18 │301 │獸醫系館等週邊道路改善工│46,450元 │46,420元 │46,450元 ││ │ │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被告負責修補瑕疵 │卷六P66 │├──┼───┼────────────┼─────────┼─────────┼──────┤│ 19 │235 │93年度內門鄉瑞山等四村農│42,164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21 ││ │ │路改及維護工程【高雄縣政│ │ │ ││ │ │府】 │ │ │ │├──┼───┼────────────┼─────────┼─────────┼──────┤│ 20 │553 │永芳村永芳路51號前等道路│6,580 元 │6,580 元 │卷二P113 ││ │ │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 │ │ ││ │ │所】 │ │ │ │├──┼───┼────────────┼─────────┼─────────┼──────┤│ 21 │96-047│環灣道路CH04標AC密集配舖│316,359 元 │316,359 元 │卷二P122 ││ │ │設工程【交通部觀光局大鵬│ │ │ ││ │ │灣國家風景區】 │ │ │ │├──┼───┼────────────┼─────────┼─────────┼──────┤│ 22 │97-095│林園香港嘴村、潭頭村、西│26,200元 │26,170元 │26,200元 ││ │ │溪村等村內道路改善工程【│ │ │卷二P125 ││ │ │高雄縣林園鄉公所】 │ │ │ │├──┼───┼────────────┼─────────┼─────────┼──────┤│ 23 │96-123│96年度道路維護工程【經濟│52,598元 │52,598元 │卷二P127 ││ │ │部工業局大發工業區服務中│ │ │ ││ │ │心】 │ │ │ │├──┼───┼────────────┼─────────┼─────────┼──────┤│ 24 │96-067│廣福村興隆路道路排水改善│28,499元 │因有損壞,業主自行│卷五P208、 ││ │ │工程【高雄縣高樹鄉公所】│ │修繕,已全額扣抵 │209 │├──┼───┼────────────┼─────────┼─────────┼──────┤│ 25 │96-026│潮寮路47號前道路工程【高│6,380 元 │6,380 元 │卷二P113 ││ │ │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26 │548 │(95)佳興部落至舊式潭部│74,700元 │74,700元 │卷三P59 背面││ │ │落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屏東│ │ │ ││ │ │縣政府】 │ │ │ │├──┼───┼────────────┼─────────┼─────────┼──────┤│ 27 │96-038│內坑村內坑路145-3號前道 │5,700 元 │5,700 元 │卷二P114 ││ │ │路整修等工程【高雄縣大寮│ │ │ ││ │ │鄉公所】 │ │ │ │├──┼───┼────────────┼─────────┼─────────┼──────┤│ 28 │539 │內坑村六合路26巷排水溝工│38,980元 │38,980元 │卷二P114 ││ │ │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29 │96-037│翁園村翁園路道路等工程【│2,980 元 │2,980 元 │卷二P114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30 │554 │安招西燕村等路面排水改善│65,800元 │未提出退還申請 │45,800元 ││ │ │工程【高雄縣燕巢鄉公所】│ │ │遭法院扣押中││ │ │ │ │ │卷六P67 、72│├──┼───┼────────────┼─────────┼─────────┼──────┤│ 31 │96-043│內坑村內坑路110-1號前道 │2,580 元 │2,580 元 │卷二P114 ││ │ │路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 │ │ ││ │ │公所】 │ │ │ │├──┼───┼────────────┼─────────┼─────────┼──────┤│ 32 │96-044│三隆村明隆街2巷等路面改 │2,780 元 │2,780 元 │卷二P114 ││ │ │善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 │ │ │ │├──┼───┼────────────┼─────────┼─────────┼──────┤│ 33 │96-045│中庄路等道路整修工程【高│2,380 元 │2,380 元 │卷二P114 ││ │ │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34 │96-054│開封街等道路工程【高雄縣│2,980 元 │2,500 元 │2,500 元 ││ │ │大寮鄉公所】 │ │ │卷六P74 │├──┼───┼────────────┼─────────┼─────────┼──────┤│ 35 │96-061│永芳村進學路216號前道路 │4,750 元 │4,750 元 │卷二P114 ││ │ │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 │ │ ││ │ │所】 │ │ │ │├──┼───┼────────────┼─────────┼─────────┼──────┤│ 36 │96-062│新厝村內檔土牆等工程【高│9,202 元 │9,202 元 │卷二P114 ││ │ │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37 │96-106│永芳村鳳林三路485巷路面 │3,380 元 │3,380 元 │卷二P114 ││ │ │整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 │ │ ││ │ │所】 │ │ │ │├──┼───┼────────────┼─────────┼─────────┼──────┤│ 38 │96-103│大寮村大明街等道路工程【│8,780 元 │8,780 元 │卷二P114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39 │96-105│溪寮路106號前道路工程【 │4,980 元 │4,980 元 │卷二P114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40 │96-107│中庄村承德街等道路工程【│4,980 元 │4,980 元 │卷二P114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41 │96-102│新庄光明路一段等道路工程│11,840元 │11,840元 │卷二P114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42 │552 │大樹鄉小坪、龍目、大樹、│82,442元 │82,442元 │卷五P3 ││ │ │檨腳、興山及和山等村內道│ │ │ ││ │ │路排水改善工程【高雄縣大│ │ │ ││ │ │樹鄉公所】 │ │ │ │├──┼───┼────────────┼─────────┼─────────┼──────┤│ 43 │96-104│中庄村民安街等道路工程【│7,980 元 │7,980 元 │卷二P114 ││ │ │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44 │96-108│仁德路一段55號旁路面改善│8,580 元 │8,580 元 │卷二P114 ││ │ │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45 │96-116│上寮路12號等道路工程【高│3,580 元 │3,580 元 │卷二P115 ││ │ │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46 │96-129│中庄村仁愛路道路工程【高│9,388 元 │9,388 元 │卷二P115 ││ │ │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47 │96-118│內坑村內坑路108-51號後側│9,700 元 │9,700 元 │卷二P115 ││ │ │檔土牆新建工程【高雄縣大│ │ │ ││ │ │寮鄉公所】 │ │ │ │├──┼───┼────────────┼─────────┼─────────┼──────┤│ 48 │96-117│會社村鳳林三路373項排水 │8,780 元 │8,780 元 │卷二P115 ││ │ │溝新設工程【高雄縣大寮鄉│ │ │ ││ │ │公所】 │ │ │ │├──┼───┼────────────┼─────────┼─────────┼──────┤│ 49 │96-125│三隆村正隆街42號前圍牆整│8,198 元 │8,198 元 │卷二P115 ││ │ │建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 │ │ │ │├──┼───┼────────────┼─────────┼─────────┼──────┤│ 50 │96-160│三隆村光明路二段860巷道 │6,980 元 │6,980 元 │卷二P115 ││ │ │路改善工程【高雄縣大寮鄉│ │ │ ││ │ │公所】 │ │ │ │├──┼───┼────────────┼─────────┼─────────┼──────┤│ 51 │96-161│三隆村佳隆街排水溝道路整│8,980 元 │8,980 元 │卷二P115 ││ │ │修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 │】 │ │ │ │├──┼───┼────────────┼─────────┼─────────┼──────┤│ 52 │97-001│63號碼頭D櫥櫃區AC翻修工 │28,004元 │29,366元 │28,004元 ││ │ │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 │卷二P130 ││ │ │】 │ │ │ │├──┼───┼────────────┼─────────┼─────────┼──────┤│ 53 │00-000○○○鄉○○路段○路面改善│19,58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15 ││ │ │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54 │00-000○○○鄉○○○○○村○道路│15,580元 │業主尚未退還 │承包商無提出││ │ │改善工程【高雄縣杉林鄉公│ │ │申請,卷三 ││ │ │所】 │ │ │P12 、86 │├──┼───┼────────────┼─────────┼─────────┼──────┤│ 55 │97-042│路竹鄉97年度市區道路養護│31,580元 │31,580元 │卷三P73 背面││ │ │工程【高雄縣路竹鄉公所】│ │ │ │├──┼───┼────────────┼─────────┼─────────┼──────┤│ 56 │97-074│(97)屏37○○○鄉○村段│80,440元 │80,440元 │卷三P59 背面││ │ │挖掘道路改善工程【屏東縣│ │ │ ││ │ │政府】 │ │ │ │├──┼───┼────────────┼─────────┼─────────┼──────┤│ 57 │97-026│97年阿蓮鄉市區道路設施養│8,49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31 ││ │ │護改善工程【高雄縣阿蓮鄉│ │ │ ││ │ │公所】 │ │ │ │├──┼───┼────────────┼─────────┼─────────┼──────┤│ 58 │00-000○○○鄉○○村巷道改善工程│25,285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32 ││ │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 │ │ │├──┼───┼────────────┼─────────┼─────────┼──────┤│ 59 │97-033│97年度道路委外巡查及改善│214,54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28 ││ │ │工程(左營區)【高雄市政│ │ │ ││ │ │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 │ │├──┼───┼────────────┼─────────┼─────────┼──────┤│ 60 │97-097│停車場內路面整修工程【臺│92,385元 │保固金支票92,385元│卷二P133 ││ │ │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未兌現 │ │├──┼───┼────────────┼─────────┼─────────┼──────┤│ 61 │97-037│97年度道路委外巡查及改善│236,60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28 ││ │ │工程(小港區)【高雄市政│ │ │ ││ │ │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 │ │├──┼───┼────────────┼─────────┼─────────┼──────┤│ 62 │97-105○路○鄉○○○○○路H1.H2 │16,580元 │16,580元 │卷三P73 背面││ │ │改善工程【高雄縣路竹鄉公│ │ │ ││ │ │所】 │ │ │ │├──┼───┼────────────┼─────────┼─────────┼──────┤│ 63 │97-159│56號碼頭場地坑洞AC填補工│11,461元 │保固金支票11,461元│重複請求 ││ │ │程【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未兌現 │卷二P130 ││ │ │】 │ │ │ │├──┼───┼────────────┼─────────┼─────────┼──────┤│ 64 │97-021│97年度AC路面補修工程(南│123,511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28 ││ │ │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 │ │ ││ │ │護工程處】 │ │ │ │├──┼───┼────────────┼─────────┼─────────┼──────┤│ 65 │97-106│97年度中正四路再生AC路面│262,825 元 │262,825 元 │卷三P28 ││ │ │改善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 │ │ ││ │ │局養護工程處】 │ │ │ │├──┼───┼────────────┼─────────┼─────────┼──────┤│ 66 │97-132│香楊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27,245元 │27,245元 │卷三P79 背面││ │ │屏東縣長冶鄉公所】 │ │ │ │├──┼───┼────────────┼─────────┼─────────┼──────┤│ 67 │00-00○○○鄉○○○○○村○道路路│16,480元 │16,480元 │卷二P125 ││ │ │面修復工程【高雄縣林園鄉│ │ │ ││ │ │公所】 │ │ │ │├──┼───┼────────────┼─────────┼─────────┼──────┤│ 68 │97-129│本鄉文賢、港埔村道路排水│17,920元 │17,920元 │卷二P125 ││ │ │等改善工程【高雄縣林園鄉│ │ │ ││ │ │公所】 │ │ │ │├──┼───┼────────────┼─────────┼─────────┼──────┤│ 69 │00-000○○○鄉○○路、復興街等道│53,862元 │53,862元 │卷二P147 ││ │ │路改善工程【屏東縣麟洛鄉│ │ │ ││ │ │公所】 │ │ │ │├──┼───┼────────────┼─────────┼─────────┼──────┤│ 70 │00-000○○○鄉○○路、民權路等道│53,659元 │53,659元 │卷二P147 ││ │ │路改善工程【屏東縣麟洛鄉│ │ │ ││ │ │公所】 │ │ │ │├──┼───┼────────────┼─────────┼─────────┼──────┤│ 71 │97-127│高樹地區道路改善工程【屏│26,400元 │因有毀壞,業主自行│卷五P208、 ││ │ │東縣高樹鄉公所】 │ │修繕,已全額扣抵 │209 │├──┼───┼────────────┼─────────┼─────────┼──────┤│ 72 │97-131│瑞光里巷道路面改善工程【│46,665元 │46,665元 │卷三P82 背面││ │ │屏東市公所】 │ │ │ │├──┼───┼────────────┼─────────┼─────────┼──────┤│ 73 │00-000○○○鄉○○村○○路巷道路│28,191元 │28,161元 │28,191元 ││ │ │面改善工程【屏東縣林邊鄉│ │ │卷二P134 ││ │ │公所】 │ │ │ │├──┼───┼────────────┼─────────┼─────────┼──────┤│ 74 │00-000○○○鄉○○路道路改善工程│190,749元 │190,749 元 │卷三P79 ││ │ │【屏東縣長冶鄉公所】 │ │ │ │├──┼───┼────────────┼─────────┼─────────┼──────┤│ 75 │00-000○○○鄉○○○○道路修補工程│24,965元 │24,935元 │24,965元 ││ │ │【高雄縣梓官鄉公所】 │ │ │卷二P117 │├──┼───┼────────────┼─────────┼─────────┼──────┤│ 76 │00-000○○○鎮○○里○○○路○段│23,37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64 背面││ │ │128巷等道路改善工程【高 │ │ │ ││ │ │雄縣岡山鎮公所】 │ │ │ │├──┼───┼────────────┼─────────┼─────────┼──────┤│ 77 │97-126○里○鄉○○路○道路改善工│76,000元 │75,950元 │76,000元 ││ │ │程【屏東縣里港鄉公所】 │ │ │卷三P61背面 │├──┼───┼────────────┼─────────┼─────────┼──────┤│ 78 │97-128│(97)屏39線道路改善工程│58,060元 │58,060元 │卷三P59背面 ││ │ │【屏東縣政府】 │ │ │ │├──┼───┼────────────┼─────────┼─────────┼──────┤│ 79 │97-156│鹽埔鄉道路養護改善工程【│145,50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35 ││ │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 │ │ │├──┼───┼────────────┼─────────┼─────────┼──────┤│ 80 │97-141│建勁村番仔角至千三道路改│31,509元 │31,509元 │卷三P59背面 ││ │ │善工程【屏東縣政府】 │ │ │ │├──┼───┼────────────┼─────────┼─────────┼──────┤│ 81 │97-135│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屏東│30,55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60背面 ││ │ │縣南州鄉公所】 │ │ │ │├──┼───┼────────────┼─────────┼─────────┼──────┤│ 82 │97-125○里○鄉○○村○道路改善工│112,80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61背面 ││ │ │程【屏東縣里港鄉公所】 │ │ │ │├──┼───┼────────────┼─────────┼─────────┼──────┤│ 83 │97-089│過溪村光華路一街路面整修│8,98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15 ││ │ │工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 │ │ │├──┼───┼────────────┼─────────┼─────────┼──────┤│ 84 │97-112│大○○○區○○路○道路待│50,000元 │50,000元 │卷二P126 ││ │ │修工程【經濟部工業局大發│ │ │ ││ │ │工業區服務中心】 │ │ │ │├──┼───┼────────────┼─────────┼─────────┼──────┤│ 85 │97-083│第三~五貨櫃中心聯外道路│52,949元 │52,949元 │卷二P130 ││ │ │AC路面翻修工程【高雄港務│ │ │ ││ │ │局港埠工程處】 │ │ │ │├──┼───┼────────────┼─────────┼─────────┼──────┤│ 86 │97-027│高廠道路舖設瀝青混泥土工│116,014 元 │未提出退還申請 │卷二P137 ││ │ │程【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 87 │00-000○○○鄉○○○路○○○巷○○號 │13,70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15 ││ │ │前廣場路面整修工程【高雄│ │ │ ││ │ │縣大寮鄉公所】 │ │ │ │├──┼───┼────────────┼─────────┼─────────┼──────┤│ 88 │00-000○○○鎮○○路○段道路改善│19,437元 │19,437元 │卷二P139 ││ │ │工程【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 │ │├──┼───┼────────────┼─────────┼─────────┼──────┤│ 89 │97-146│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157,809 元 │157,809 元 │卷二P139 ││ │ │一)【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 │ │├──┼───┼────────────┼─────────┼─────────┼──────┤│ 90 │97-147│潮州鎮市區道路改善工程(│156,072 元 │156,072 元 │卷二P139 ││ │ │二)【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 │ │├──┼───┼────────────┼─────────┼─────────┼──────┤│ 91 │97-011│97年度5-1道路路面改善及 │92,284元 │92,284元 │卷二P140 ││ │ │4-1道路標線重繪工程【內 │ │ │ ││ │ │政部營建屬墾丁國家公園管│ │ │ ││ │ │理處】 │ │ │ │├──┼───┼────────────┼─────────┼─────────┼──────┤│ 92 │00-000○○○鄉村里○○道路改善工│69,349元 │69,349元 │卷二P141 ││ │ │程【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 │ │ │├──┼───┼────────────┼─────────┼─────────┼──────┤│ 93 │97-008│農園系等系館週邊道路改善│111,969 元 │因有毀壞,需要修繕│116,969元 ││ │ │工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保固金全額抵銷 │卷六P66 │├──┼───┼────────────┼─────────┼─────────┼──────┤│ 94 │97-035│昭明村鳳林一路34巷道路、│18,98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15 ││ │ │觀音寺地坪及過溪村媽祖宮│ │ │ ││ │ │地坪工程【屏東市公所】 │ │ │ │├──┼───┼────────────┼─────────┼─────────┼──────┤│ 95 │97-050│(97)內埔鄉大新村新生國│16,701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59 背面││ │ │小旁及義亭村振興路1-9號 │ │ │ ││ │ │道路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 │ │ ││ │ │】 │ │ │ │├──┼───┼────────────┼─────────┼─────────┼──────┤│ 96 │97-058│楓港叉路口中央分向島打除│33,985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43 ││ │ │改善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 │ │ ││ │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 │ │├──┼───┼────────────┼─────────┼─────────┼──────┤│ 97 │97-107│97○○○區○○○○路面改│21,580元 │21,580元 │卷二P144 ││ │ │善工程【高雄縣湖內鄉公所│ │ │ ││ │ │】 │ │ │ │├──┼───┼────────────┼─────────┼─────────┼──────┤│ 98 │00-000○○○鄉○○○○道路養護暨改│186,948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39 ││ │ │善工程(第三標)【高雄縣│ │ │ ││ │ │鳥松鄉公所】 │ │ │ │├──┼───┼────────────┼─────────┼─────────┼──────┤│ 99 │00-000○○○鎮○○街道路改善工程│65,70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64 背面││ │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 │ │ │├──┼───┼────────────┼─────────┼─────────┼──────┤│100 │97-138│瑪家鄉道路養護及改善工程│93,90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41 ││ │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 │ │ │├──┼───┼────────────┼─────────┼─────────┼──────┤│101 │98-002│長安里光復路358巷等路面 │14,550元 │14,550元 │卷三P82背面 ││ │ │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 │ │ │ │├──┼───┼────────────┼─────────┼─────────┼──────┤│102 │00-000○○○鎮○○○路道路改善工│38,07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64 背面││ │ │程(098A060)【高雄縣岡 │ │ │ ││ │ │山鎮公所】 │ │ │ │├──┼───┼────────────┼─────────┼─────────┼──────┤│103 │98-009│隆昌里路面工程【高雄市楠│10,598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二P146 ││ │ │梓區公所】 │ │ │ │├──┼───┼────────────┼─────────┼─────────┼──────┤│104 │98-034│康定街20巷等路面AC工程【│6,45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82背面 ││ │ │屏東市公所】 │ │ │ │├──┼───┼────────────┼─────────┼─────────┼──────┤│105 │98-048│瑞光路三段附近巷道AC工程│3,30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82背面 ││ │ │【屏東市公所】 │ │ │ │├──┼───┼────────────┼─────────┼─────────┼──────┤│106 │00-000○○○鎮○○街路面改善工程│17,400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76 背面││ │ │【高雄縣美濃鎮公所】 │ │ │ │├──┼───┼────────────┼─────────┼─────────┼──────┤│107 │98-006│(98)○○○鄉○○村○路│19,470元 │19,470元 │卷三P59 背面││ │ │改善工程【屏東縣政府】 │ │ │ │├──┼───┼────────────┼─────────┼─────────┼──────┤│108 │98-054│和興里和興103號後巷路面 │7,950 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82背面 ││ │ │改善工程【屏東市公所】 │ │ │ │├──┼───┼────────────┼─────────┼─────────┼──────┤│109 │98-024│新興社區路面改善工程【屏│3,585 元 │未提出退還申請 │遭法院扣押中││ │ │東縣東港鎮公所】 │ │ │卷二P97 │├──┼───┼────────────┼─────────┼─────────┼──────┤│110 │57 │大寮鄉中庄、前庄、上寮等│26,553元 │業主尚未退還 │卷三P77背面 ││ │ │村道路工程【高雄縣政府】│ │ │ │├──┼───┼────────────┼─────────┼─────────┼──────┤│合計│ │ │5,026,422 元 │ │ │└──┴───┴────────────┴─────────┴─────────┴──────┘附表五: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提示、退票日│自提示日起至100 年9 ││ │ │ │ │ │ │月7 日止,按年息6 %││ │ │ │ │ │ │計算之利息 │├──┼──────┼────┼─────┼────┼──────┼──────────┤│1 │2,500,000 元│上霸營造│AGP0000000│97年11月│97年12月1日 │413,400元 ││ │ │有限公司│ │30日 │ │(2,500,000 ×6 %×││ │ │ │ │ │ │2.756=413,400 ) │├──┼──────┼────┼─────┼────┼──────┼──────────┤│2 │1,000,000 元│同上 │AGP0000000│97年12月│97年12月31日│160,620元 ││ │ │ │ │31日 │ │(1,000,000 ×6 %×││ │ │ │ │ │ │2.677=160,620 ) │├──┼──────┼────┼─────┼────┼──────┼──────────┤│3 │1,000,000 元│富鈺企業│AA0000000 │97年11月│97年12月1日 │165,360元 ││ │ │有限公司│ │30日 │ │(1,000,000 ×6 %×││ │ │ │ │ │ │2.756=165,360 ) │├──┼──────┼────┼─────┼────┼──────┼──────────┤│4 │1,000,000 元│同上 │AA0000000 │97年12月│97年12月31日│160,620元 ││ │ │ │ │31日 │ │(1,000,000 ×6 %×││ │ │ │ │ │ │2.677=160,620 ) │├──┼──────┼────┴─────┴────┴──────┼──────────┤│合計│5,500,000 元│ │9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