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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王方興

劉一信李淑惠吳龍泉譚湘捷古信鳳高慧珍黃綉閔吳敏華莊淑玲劉惠玲曾蔡喜美曾馨德曾獻世曾馨嫻曾馨儀黃福妹郭馨文郭純伶郭美蘭郭美秀陳桂紅周添廷林辰芬劉桃陳祖明蔡水扲劉明敏劉鴻瑛劉謝秀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被 告 蔡華齡

李祈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1 年1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款
裁判日期:2012-11-14